广电总局:微博微信等传播视听节目应取得许可证
日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规定。规定指出,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网络平台,应当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并严格在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
发布者: | jc68 | 浏览次数: | 190 |
有效期至: | 长期有效 | 发布时间: | 2016-12-21 1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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