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上午,深圳市政府召开全市加快城市更新实施工作动员会,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以下简称《暂行措施》)。
《暂 行措施》从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完善城市更新地价政策、强化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管理三个方面提出对策。其中包括,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可由原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以下简称“继受单位”)自行理清处置土地范围内的经济关系,自行拆除、清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等,处置后的土地则可以通过协 议方式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多项城市更新地价优惠措施,以及加强和监督城市更新实施的政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