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广东新明珠陶瓷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原告”)状告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保利发展”)买卖合同纠纷法院最终判定,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25065.09元及利息。法院表示,就该案件《合同》,三方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保利公司提供墙地砖材料,由被告神州长城公司代为收取,之后保利公司向原告支付相应货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及被告保利公司的要求,陆续依约交付了多批货物,累计交易金额达到人民币781353.23元,但被告保利公司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保利公司作为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已经知晓或者同意变更付款方式为由被告将货款支付给神州长城公司、再由神州长城公司支付给原告,且被告提供的收款函、电子回执和发票均未显示与涉案款项的直接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保利公司支付相应货款,可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