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发展改革委8月28日消息,为进一步提升煤炭供给体系质量,推动煤炭行业“上大压小、增优减劣”和产业结构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
方案指出,目标通过三年时间,力争到2021年底全国30万吨/年以下煤矿数量减少至800 处以内,华北、西北地区(不含南疆)30 万吨/年以下煤矿基本退出,其他地区30万吨/年以下煤矿数量原则上比2018年底减少50%以上。方案要求,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核准(审批)建设规模低于30万吨/年煤矿,其中晋陕蒙宁等4个地区不得低于60万吨/年。
截至2018年底煤矿产能公告以外的煤矿原则上不再保留或升级改造,确需保留或升级改造的要核实该煤矿已有立项批复和证照情况,凡审批程序、证照发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升级改造或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