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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1992年9月30日前安放龙骨的船舶及在“大船小证”综合治理期间经过复核不存在“大船小证”问题的船舶可直接换发新版证书.
“大船小证”除涉嫌规避国家行政规费外,其意在降低船舶安全设备和人员配备要求,给水上交通安全环境带来重大隐患。此次实施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是在总结2009年专项检查及2010年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建立的船舶吨位丈量的长效机制,将管理关口前移,在船舶检验过程中进行吨位丈量复核,对实船和证书记载技术参数的一致性进行查验,旨在从根本上消除“大船小证”现象。
此次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规定的实施范围为在我国登记或拟在我国登记的船长20米及以上的国内航行船舶,具体做法是:2011年9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在建造检验过程中需进行船舶吨位丈量复核;2011年9月1日前已下水营运的船舶结合修理进坞情况进行船舶吨位丈量复核。自2011年9月1日起,各级船舶检验机构不再对国内航行船舶签发“船舶吨位证书”。
“大船小证”除涉嫌规避国家行政规费外,其意在降低船舶安全设备和人员配备要求,给水上交通安全环境带来重大隐患。此次实施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是在总结2009年专项检查及2010年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建立的船舶吨位丈量的长效机制,将管理关口前移,在船舶检验过程中进行吨位丈量复核,对实船和证书记载技术参数的一致性进行查验,旨在从根本上消除“大船小证”现象。
此次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规定的实施范围为在我国登记或拟在我国登记的船长20米及以上的国内航行船舶,具体做法是:2011年9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在建造检验过程中需进行船舶吨位丈量复核;2011年9月1日前已下水营运的船舶结合修理进坞情况进行船舶吨位丈量复核。自2011年9月1日起,各级船舶检验机构不再对国内航行船舶签发“船舶吨位证书”。
此外,对于新建、改建和初次检验的国内航行船舶的吨位复核按照检验地进行管辖,各直属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负责各自辖区(与直属海事局船检管理辖区相同)内在直属海事系统登记或拟在直属海事系统登记的新建、改建和初次检验的国内航行船舶的吨位复核和“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的签发工作;各省级地方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负责各自辖区内在地方海事系统登记或拟在地方海事系统登记船舶的吨位复核和“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的签发工作。